以下车辆因涉及证件不全、已达到报废标准被公安机关暂扣,自公告之日起,请车主或驾驶人到暂扣车辆所在地的交警大队处理,公告期结束后仍未前来处理的,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车辆实行强制报废处理。
附件:
毕节市龙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逾期未处理车辆的明细表.xls
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