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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一大队公布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地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2 16:57: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地点应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现将监控点位公布,具体如下:


序号

设置地点

设备启用日期

监控对象及行为

法律依据

1

沈海高速2779公里311米-沈海高速2788公里617米(区间测速双向)

2024.07.08

高速公路超速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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